廣東省擬規定摩托能否載客由地級以上市決定

   2013-09-25 羊城晚報1990
核心提示: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貨載客很常見 這次提交審議的《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中,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改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貨載客很常見

這次提交審議的《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中,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改變了“一刀切”禁“摩的”的規定,改為“是否禁止使用摩托車在地級以上市的市區內經營旅客運輸,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

在征求意見時,部分網友提出應刪除“禁止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營旅客運輸”的規定。但省交通廳認為,客運經營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出行安全。雖然殘疾人有就業需求,但由於其本身的殘疾導致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承運的旅客生命難以得到保障,不應允許其參與客運經營。同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主要作用是解決殘疾人出行需要,而非載運旅客。

省法制辦綜合考慮后,在修訂草案中規定,“禁止使用拖拉機、貨運車輛、電動自行車、燃油助力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營旅客運輸。禁止健全人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但並未“一刀切”禁“摩的”,而是規定“是否禁止使用摩托車在地級以上市的市區內經營旅客運輸,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

在旅客運輸上,為了防止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修訂草案規定,客運班車單次運行裡程超過400公裡、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裡、或者客運包車單日運行裡程超過600公裡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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