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摩托车撞亡 同饮者承担10%赔偿

   2013-05-06 兰州晨报2840
核心提示:2012年12月18日,林某邀请剡某、张某等4位同事到酒店聚餐,其间林某与两名男同事饮用了2斤白酒,吃完饭后林某又邀4同事到歌厅喝

2012年12月18日,林某邀请剡某、张某等4位同事到酒店聚餐,其间林某与两名男同事饮用了2斤白酒,吃完饭后林某又邀4同事到歌厅喝啤酒,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方散。分手后林某驾驶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随后,死者的妻子向陇西法院起诉,要求同丈夫一起喝酒的其他4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48.6万余元。

陇西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近日在开庭审理中认为:酒后驾车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同死者林某一起聚餐饮酒的其他4人明知林某当日以摩托车代步赴约,共同用餐时放任林某饮酒,4被告对林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林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导致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陇西县法院民一庭判定,林某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按照有关规定合计366583.5元,由4被告共同赔偿总金额的10%,即36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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