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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摩托“造假”数万股民可索赔

   日期:2013-01-09     来源:济南日报    浏览:455    评论:0    
核心提示:厂房搬迁行政通知下达4个月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才进行信息披露,此举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此前钱江摩托收到证监会《

厂房搬迁行政通知下达4个月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才进行信息披露,此举被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此前钱江摩托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今又将面临投资者索赔诉讼。1月8日,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刘国华告诉记者,目前正帮助因钱江摩托虚假陈述而受损的股民维权,数万股民有权提起诉讼。

钱江摩托虚假陈述被罚

据2011年6月27日钱江摩托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起因是,2009年5月18日上午,浙江温岭市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钱江摩托迁建有关政策进行讨论和研究,明确了补偿政策标准。当日下午,温岭市政府电话告知钱江摩托,公司的部分厂区将列入城区“退二进三”规划并可享受《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政策。上述迁建工作和补偿事宜涉及钱江摩托全资子公司浙江美可达摩托车有限公司和浙江益鹏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

直至2009年9月17日,钱江摩托才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厂区搬迁的公告》,将美可达公司和益鹏公司涉及搬迁及补偿事宜予以披露。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钱江摩托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高层林华中、陈筱根、林先进、郭东劭给予警告,并对前三者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3万元罚款。
同类案件超80%股民获赔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刘国华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资料显示,2009年9月,钱江摩托的股东有3万多。

据介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证监会行政处罚书以及钱江摩托相关公告,钱江摩托民事赔偿案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9年5月18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9月17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钱江摩托投资者为:2009年5月18日至2009年9月16日(含该日)间买入钱江摩托(000913)股票,持有至2009年9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者。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3年6月27日之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仅余半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据不完全统计,此前已有70多家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科龙等。截至目前,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股民超过1万人,涉及金额超过12亿元,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银广夏、海信科龙、中捷股份、杭萧钢构、广汽长丰等案)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现金或股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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