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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摩托车被追尾 未买保险倒赔12万

   日期:2012-01-11     来源:光明网    浏览:780    评论:0    
核心提示:  因对驾驶的摩托车不上牌照、不花100元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次要责任也要倒赔12万余元。近日
  因对驾驶的摩托车不上牌照、不花100元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后,负次要责任也要倒赔12万余元。近日,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丁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威122000元。

 

2011年2月25日原告李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江汉油田广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桥头时,恰遇前方同向被告丁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未打转向灯违规转向,两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李威右眼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汉油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李威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丁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李威被送医院救治,住院20天,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认定为八级伤残。原告李威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丁某未对其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为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必须且必要。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有责任,不管责任大小,都首先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交强险有责任情况下赔偿限额为122000元)予以赔偿,这也是为了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被告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然仅负次要责任,因其没有按规定购买交强险,也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威人身和财产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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