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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首例告电动车存缺陷案受审 车企为车祸买单

   日期:2011-01-31     浏览:476    评论:0    
核心提示:台州首例告电动车存缺陷案受审 车企为车祸买单半年前,一场车祸造成一死一伤,他欠下14万元的赔偿金。明明买的是电动自行车,怎么变成

台州首例告电动车存缺陷案受审 车企为车祸买单

半年前,一场车祸造成一死一伤,他欠下14万元的赔偿金。

“明明买的是电动自行车,怎么变成了机动车?”面对车辆鉴定结论和交警作出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认定,尹昌国和他的家属难以理解。最后他将电动车厂家告上了法庭。

这是我市首例状告电动车存在“缺陷”的案件
2011年1月27日椒江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要为去年一起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买单,原因是肇事的电动自行车是它们生产的,由于车辆速度太快,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认定为“机动车”。这也为我市电动车生产厂家敲响了警钟。

发生车祸,电动车为啥成了机动车?

这起电动自行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事故发生在2010年8月16日。当天,家住椒江区前所街道椒江村的村民尹昌国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沿75省道途经前所交警中队门口时,由于车速过快,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尹昌国受伤,二轮摩托车车主林金考在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介入处理。为了查明尹昌国驾驶的是否是机动车,椒江交警大队委托浙江省摩托车质量检验中心对尹昌国当天所骑的车辆进行鉴定。

2010年8月20日,浙江省摩托车质量检验中心作出了鉴定结论:按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进行检测,受鉴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而尹昌国当天所骑电动自行车检测出来的车重为89.6公斤。

由此,椒江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林金考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而尹昌国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一死一伤,双方共同负事故责任。

2010年11月29日,经台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尹昌国赔偿死者林金考家属14.695万元。

“明明买的是电动自行车,怎么变成了机动车?”面对车辆鉴定结论和交警作出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认定,尹昌国和他的家属是既无奈又难以理解。

尹昌国骑的电动自行车是2008年7月7日购买的,由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生产。“当时花了2500元,后来我去椒江车管所登记车型,登记本上写明是非机动车,号码为椒江G03838。”而让尹昌国更不解的是,非机动车不需要缴纳交强险,电动车发生车祸后,保险公司不可能理赔。记者在采访多家保险公司、经销商后,也发现电动车保险长期处于无人问津的尴尬局面。

为此,他们决定向车辆生产厂家讨个说法。

今年1月27日,尹昌国委托律师起诉,将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厂家承担他们在事故中所受的损失。

状告电动车存在“缺陷”尚属首例

“因电动车发生车祸的事情很多,但由于电动车存在‘缺陷’而造成交通事故,状告生产电动车厂家,这还是我们头一回受理。”椒江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如是说。电动车是否存在“缺陷”,还需要法院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如果是超标的电动车,生产厂家要付一定责任。不过,是否超标,也需要技术部门对电动车进行检测。”临海市古城法律服务所律师杨建国对记者说。

今年有望出台电动车新国标

数据显示,我市电动自行车超过100万辆。记者了解到,电动自行车最受人诟病的弊端主要是速度快、抢占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逆行和闯红灯、带人行驶和乱停乱放等,这些因素使得电动车成为严重的交通隐患。

“电动自行车肇事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车速太快。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事实上,许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都远远超出这一标准。”台州市自行车(电动车)协会会长邱晓兴说道,新国标没出台前,暂时按照1999年颁布《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2011年有望出台新的国标,这对生产电动车行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邱晓兴说,造成这样的悲剧,大家都有相关责任。原告状告电动车生产厂家有质量问题,需要第三方检验部门的取证。

延伸阅读

南昌市对电动车主要实行分级管理,将电动车严格区分为3类。第一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这种车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时速在20公里以下,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第二类为超标电动车(电摩),其外形酷似踏板摩托车,使用蓄电池为辅助能源,车速远远高于每小时20公里,但未达到摩托车的速度;第三类为高速的电摩和燃油助力车,其车速与摩托车相差无几。

对于第一类电动车,南昌市按照非机动车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参照自行车管理条例);对于第二类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管理,需办理临时通行标志,方可在南昌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对于第三类,则不能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禁止上路行驶。上路一经发现,扣留车辆,按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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