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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

   日期:2012-05-16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351    评论:0    
核心提示:一个县三年发生近千起摩托车交通事故  价位低、油耗小、出行方便,摩托车越来越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随着农村摩托车数量的增加

一个县三年发生近千起摩托车交通事故

 
  价位低、油耗小、出行方便,摩托车越来越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随着农村摩托车数量的增加,摩托车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陕西省富平县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该县交警大队共处理与摩托车相关的各类交通事故近千件,其中2011年400件,较2010年增长30%左右。三年内,富平县公安局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交通肇事刑事案件34起,其中涉及摩托车的18起,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人重伤。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的12人,判处三年以下实刑的6人。

  18起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犯罪主体中,16人为农民,属无牌、无证驾驶的16人,占总数的89%。这些肇事驾驶员不是负全责就是负主要责任,100%没有购买车辆和人身安全保险,肇事者因赔付几乎倾家荡产,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和赔偿陷入困境,有的甚至采取缠诉、缠访、堵塞交通、陈尸闹事等手段索赔,社会矛盾激化,案件办理难度增加。

  据了解,在农村,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现象极为普遍,肇事率也居高不下。2009年6月9日下午,22岁的肖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前方同向行驶同样驾驶无牌摩托车的郭某碰撞,造成郭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肖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此案中,肖某支付死者医疗费、丧葬费及其他损失4.6万元。2010年3月13日中午,45岁的农民赵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转弯时碰撞。张某属于无证驾驶,同乘的张某之妻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此案中,因赵某家境困难,亲属代为赔付5000元。2011年8月6日,24岁的吴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途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相向而行的卞某相撞,致卞某倒地受伤,吴某拨打120后驶离现场,被行人及被害人之子追上带回现场,后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卞某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此案中,吴某家人赔偿被害人7万元。

  监管不力,农民骑“病车”上路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农村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大部分驾驶员平日不重视车况检查,带病上路,“小车不倒尽管骑”。富平县摩托车注册数近8万辆,摩托车车主按期审验的仅在30%左右。由于对驾驶知识、交通规则知之甚少,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章会车甚至将摩托车交给未成年子女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现象大量存在,埋下事故隐患。二是少数交管执法人员对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骑乘摩托车不戴头盔、严重超载等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处罚违章时“重罚款,轻教育”,加之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处罚较宽,判处缓刑较多,一定程度助长了摩托车交通违法现象。三是摩托车驾驶证管理缺位。摩托车有其灵活便捷的优点,但安全稳定性能较低,对驾驶员的技能要求应该更为严格,而相关部门却放松了对摩托车驾驶员的证照管理,部分农村县没有设立专门的摩托车驾驶培训学校和训练场地。以富平县为例,该县交警大队多方协调,选定一家驾校为摩托车驾驶专门培训机构,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他们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的同时,与驾校协商,尽可能减少培训费用,鼓励农民参加正规培训的积极性,但收效甚微,每年主动接受培训的农民群众仅在1200人左右,与摩托车新增数量与保有数量相差悬殊。

  富平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遏制农村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加大对摩托车驾驶员和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是关键。一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驾驶员素质,建议对摩托车培训程序前置,即购买摩托车的人必须具有摩托车驾照,否则摩托车经销商不得向其销售车辆、交管部门不予办理牌照。二要加大监管力度,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违章行为的惩治和教育,加大对无牌无证摩托车、无保险摩托车、违章驾驶摩托车的打击力度。三是对摩托车肇事刑事案件严格依法量刑,避免量刑畸轻,避免群众产生“赔钱不坐牢”的错误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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